韩国国会通过全民选举产生,有议员300名,任期4年。其中全民选举的议员占三分之二,即有224名议员是通过全民选举产生的,75名议员是按比例分配的。所谓比例分配,就是按比例分配给在直接选举中获得5个或5个以上席位的政党。这些按比例分配的议员又称作“全国区议员”。
韩国国会简介
韩国于1948年3月17日颁布《国会议员选举法》,1948年5月10日在 美国主导的“联合国监督”下,由公民直接选举产生制宪国会议员,从此开启了韩国国会(Korean National Assembly)历史。韩国国会开始时采用一院制。1952年修宪时改为 两院制。1962年修宪时恢复一院制。此后,韩国国会组织运营体系总体保持稳定。国会议员选举采取选区制和比例代表制结合的方法,每届任期为4年。
与国家元首、政府的关系
总统是 国家元首和全国 武装力量总司令,在政府系统和对外关系中代表整个国家。总统由全国范围内平等、直接和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根据有效投票得票多数者当选,并通报国会议长。如最高得票者为2人以上时,国会根据中央选举管理委员会的通报,由过半数在籍国会议员进行投票,得票多者当选总统。总统无权解散国会,但国会可以利用 弹劾程序对总统进行制约,使其最终对宪法负责。总统是内外政策的制定者,可向国会提出立法议案等。总统也是国家最高 行政长官,负责各项法律法规的实施。总统通过由15至30人组成并由其主持的国务会议行使行政职能。
国务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负责辅助总统并根据总统命令统辖行政各部。国务委员经国务提名由总统任命。行政各由总统从国务提名的国务委员中任命。国务委员及部长候选人在正式任命前须出席国会人事听证会。
与最高司法机关的关系
司法权属于由法官组成的法院。法院分三级,即大法院、高等法院、地方法院。大法院是最高法庭,审理下级法院和军事法庭作出 裁决的上诉案件。大法院院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任命。大法官经大法院院长提名、国会同意后由总统任命。
与宪法监督机构的关系
宪法裁判所即宪法法院是宪法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宪法授权宪法裁判所解释宪法、审查各种法规是否符合宪法,对弹劾案和解散政党作出裁决,以及对权限纠纷和有关宪法方面的申诉进行判决。宪法裁判所由9名法官组成,其中3名由总统任命,3名由国会选出,3名由大法院院长指定。宪法 裁判所所长经国会同意,由总统从宪法裁判所法官中任命。
组织体系
韩国会分为两种组织体系:一是由国会议员组成的会议组织,包括1名议长、2名副议长、全体会议、各委员会等;二是国会专职办事机构,如正部级的国会事务处,下设新闻官、监查官、法制室、管理局、国际局等,另有国会图书馆、国会预算政策处、国会立法调查处等3个 副部级单位。
常设、特别委员会情况
1.常设委员会,是国会的常设机构,负责提出议案或接受请愿,审查并收集有关资料而进行立案。常设委员会人数由国会的 规章决定。委员会委员不得兼任其他常设委员会委员。常设委员会委员长在各委员会成员中选举产生,任期2年(信息委员长任期4年)。委员长负责掌握程序,维持秩序并代表该委员会。各种议案和请求须交由常设委员会审查。韩国会下设16个常设委员会: 国会运营委员会、法制司法委员会、政务委员会、企划财政委员会、外交通商统一委员会、 国防委员会、行政安全委员会、教育科技委员会、文化 体育观光放送通信委员会、农林水产食品委员会、知识经济委员会、保健福祉家庭委员会、 环境劳动委员会、国土海洋委员会、信息委员会、女性委员会。除信息委员会外,各常任委员会下设3个常设分组委员会。
2.特别委员会,是为审查被认为需要进行特别审查的案件而在必要时设置的机构,一旦案件审理结束,委员会即告解散。韩国会有两个长期性的特别委员会: 预算 决算特别委员会和伦理特别委员会。所谓 伦理特别委员会,是负责议员的资格、道德审查以及处理有关惩戒事项的常设机构。若没有大会交付的案件,特别委员会不能自行审议议案。
议长职权及现任议长简历等
议长代表国会,全面负责国会工作,主持全体会议。副议长协助议长工作。议长缺席时,由副议长代为主持会议。议长和副议长通过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得票超过半数才能有效,任期均为2年。一般来说,执政党垄断议长职位(当选议长后需放弃党籍,以保持中立), 执政党和第一 在野党分获一名副议长职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