满文老档

时间:2023-11-21 09:12:53编辑:异灵君

前言:众所周知,在中国古代史中,努尔哈赤与皇太极时期都是法律得到较快发展的时候,同时法治制度趋于成熟。

由于清入关前的社会背景有着较为特殊的成分,导致法律制度带有鲜明的民族特色。

正逢女真部落由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变,在这一背景之下,对于旗人适用的刑事法律制度也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而逐步走向正规。

让我们一起对这两个时期的刑罚进行系统的了解。

▲女真族像 努尔哈赤的狠与辣在努尔哈赤统治的年代,对于旗人的刑罚大多以习惯法的原则来进行处理。

所谓习惯法,它起源于传统的女真部落,在皇太极参汉酌金之后就建立起部门齐全的司法机构,对于所定的罪名和刑罚都进行了良好的规定,这就为清朝入关后在刑事方面的法律制度打牢了坚实的基础。

▲努尔哈赤画像1、何为刑罚,狠辣交融
在这一时期,涌现了众多的刑罚类项,包括死刑,肉刑,罚银,革职、降职,没收,赔偿,削功等等。

下面来对其做简单的阐述。

关于死刑这一刑罚,根据《满文老档》的相关记载,可知努尔哈赤时期死刑的处置方式沿用了“斩”的含义。

在《太祖》中有这样的记载:“汤古岱阿哥旗的尼隆阿牛录一人盗诸申的鞍,处以乱刺鼻、耳、脸、腰刑,杀了。

”历史上的很多人被腰斩,这并不是一件稀奇的事。

除此之外,也有一些人通过凌迟或焚烧致死,甚至还有更残忍的绳缢刑罚。

对于肉刑来说,则有若干种形式,大致是关于对人五官的种种摧残。

例如刺耳鼻或削耳鼻,它们在历史上“驻足”的时间较长,对于刺耳鼻来说,它的具体含义是:用箭穿透耳朵和鼻子,使人痛不欲生。

▲腰斩 肉刑中除了对人五官的摧残,还有鞭打之刑,这也是努尔哈赤时期最常见的刑罚之一。

根据罪行的种类和程度的不同,鞭打的数量也有一定程度的差异。

相比于肉刑而言,罚银则显得更温和一些,在努尔哈赤时期,以法律的形式剥夺某些人作为金钱形式的银两占有的刑罚也是常见的。

究竟要罚多少的银两取决于受罚者犯错误的程度,既包括其身份因素的影响,也包括受罚的原由。

比罚银再上一个“档次”的刑罚则是革职与降职,相比于之前的种种刑罚来看,这一种显得更为普遍。

在《满文老档·太祖》中可知,革职的职位中,副将、参将、游击的例子占据了大多数。

▲努尔哈赤朝服像 2、刑罚运用,事出有因努尔哈赤统一了建州诸部之后,就建立了历史上著名的八旗制度,这个后世耳熟能详的制度是努尔哈赤在对女真族进行统一的过程中创造的新颖的多民族社会制度,八旗由努尔哈赤直接掌管,旗人在当时又拥有者举足轻重的社会地位在努尔哈赤统治时期,也是满族由奴隶制社会走向封建制社会的关键时期,对于法律法规的制定没有相关的经验,导致这一时期法律的欠缺,因此对于与法律紧密相连的刑罚来说,则体现出了原始古老的韵味。

习惯法的运用是对于刑罚来说最重要的特征之一。

这种严酷的刑罚除了带有原始氏族部落的色彩之外,它还有这保护宗室行使特权的权力,在当时,无论是谁,都必须尊重汗的亲戚,只要稍有不慎一动手就可能给自己带来的是杀身之祸。

在当时,以宗法制的家庭为核心的氏族部落没有太多科学的方法可以运用,且带有非常浓重的宗族主义色彩,因此,领导者或统治者必须要通过严苛的刑罚来保证宗室贵族得以传承的局面。

3、习惯法律,占据鳌头而在刑罚中,有以下几点习惯;一是宗室触犯本应判处死刑的罪可以他种刑罚代替。

举个例子:阿敦阿哥挑拨大贝勒、莽古尔泰贝勒与四贝勒交恶,讲有损国政的话,还讲其他贝勒的坏话,本应杀掉,但努尔哈赤只将其监禁起来。

这就用监禁代替了死刑。

二是近亲属的功劳可以免罪或抵罪。

例如,伊恩达胡齐隐匿户口,其弟巴班捏造谎言庇护,拟定伊恩达胡齐大罪、巴班死罪。

努尔哈赤追念二人之父苏完马法、兄费英东的功,不定伊恩达胡齐大罪,免除了巴班的死罪。

三是官员犯罪免死并以他罪代替也是很常见的现象。

例如,天命六年时,,噶哈、莽古为副将,在战斗中该进攻时不进攻,本应定死罪,努尔哈赤却没有判二人死罪,而是改成了降职。

除上述的习惯之外,还包括了包衣犯罪的处罚一般重于官员,如果是包衣犯了罪,那可能得到的刑罚都是用自己的身体“开刀”,但如果是官员犯了罪,一般都会免了身体上的疼痛,而是直接采取革职削功或没收财产的做法。

此外,同罪异罚的现象在努尔哈赤统治的时期也尤为突出,在这一方面,努尔哈赤一人拥有最高定罪权利,因此定罪带有强烈的主观性。

在当时的社会,女性的地位异常低下,丈夫犯了罪要接受刑罚,妻子若没有及时对丈夫进行劝阻,那么她也要接受相应的刑罚,可见妇女的处境异常艰难。

▲同罪并罚皇太极:集权与“惜命”
在皇太极统治的初始,基本沿用了努尔哈赤统治时期的种种关于旗人刑罚的原则和做法,这是因为他们所处的时代背景大致相同。

但在其统治中期时,皇太极所颁布的法律较之前有了很大程度上的不同,主要体现在封建色彩上。

在这一阶段,法律和刑罚的制定都将维护封建的君主专制作为首要的考虑因素。

▲皇太极朝服像成文法律,大势所趋随着开疆扩土的领域不断的扩大,应当将维护社会的稳定放在重要的位置上,中央集权也是空前强盛,汗的权威与日俱增,为此,皇太极下令,凡是“犯上罪”,均不可饶恕,要从重处罚。

犯上罪主要指冲突皇帝的仪仗队,国丧不敬或毁皇帝寺庙等等胆大妄为,破坏国运的行为。

除此之外,皇太极时期的刑罚制定很大程度上继承了明朝的法律制度。

越来越多的汉族登入朝廷是不可逆转的形势,为此,“参汉酌金”的思想应运而生,促进了法律体系的完备和规范化。

刑部和都察院的设立,彻底推翻了牛录和诸王贝勒共议制,皇帝对其办事的程序和程度了如指掌,加强了中央集权。

同时两个部门相互配合,分工明确,相对于努尔哈赤统治时期来说,法律体系设置较为成熟。

刑罚滥用,得到改善对于刑罚来说,皇太极统治时期较为“手下留情”,也多亏了刑部和都察院,一般的量刑会在这两个部分给定的基础上再酌情减少,因此,这一时期的刑罚相对较为宽松,也体现了皇太极统治的温和。

皇太极在称帝之初还有大赦天下之举,只要罪不至死便会网开一面。

相对于努尔哈赤依托习惯法衍生出的堪称毒辣的刑罚来说,皇太极所采用的刑罚更为温和。

但这种说法知识相对而言的,随着时代的发展,后者的法律一定是更趋于规范化,法律以氏族社会的习惯法为基础逐渐转变为成文化的法律系统。

涉及面广,判处公正在罪名的拟定上,皇太极除了继承努尔哈赤在盗窃罪、强奸罪等常见犯罪的规定外,还引申出了“十恶”的重罪,也是将罪行的划定分配得更加的合理。

▲十恶的内容从某一种刑罚所取得的效果来看(例如死刑),皇太极时期处死犯人的数量明显减少,如若处死,大抵是因为严重危害了国家的安全或者对天子有不尊重的行为,并不会因为一些小事轻易置人于死地,也不会对人使用较为严苛的刑罚,宗室贵族常常以罚银,监禁等方式进行惩罚。

相较而言,皇太极统治时期突出的特点可简单归纳为四个字:宽宏大量。

法律与刑罚:继承中发展随着女真部落的不断扩大,开疆扩土伟大事业的不断推进,努尔哈赤对于旗人所规定的一些法律和刑罚在一定程度上有着积极意义,也或多或少的平息了一些战乱,但终不是长久之计,对于方方面面的事务也不能做到事无巨细的处理,在此基础山,皇太极的法律则表现出更加完备的特点。

他颁布的《会典》更是推动了清朝的法律由习惯法发展到成文法的进程。

▲会典图“参汉酌金”也说明了对旗人的刑罚有了更深层次的认识和改进。

这就为后面历朝历代的法律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提供了良好的典范。

总结:历史进程中的一些规律可供我们找到自己的方向,无论是什么年代,法律作为上层建筑,应为经济基础而服务,同时它也不能脱离经济基础而存在。

这是我们制定每部法律,每套法律体系必须要遵循的最重要的原则。

参考文献《满文老档》《会典》《清实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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