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晗 | 清华大学法学院
4月10日,阿里巴巴调查结果出炉,因“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被罚182.28亿元。其实,互联网的剧变其实早已开始:国外,欧美早已发起互联网反垄断行动;国内,舆情汹涌之下,反垄断大潮也涌向网络平台。人们感到,超大网络平台正成为社会治理的重要角色,甚至出现了隐隐取代政府部分职能的实力和趋势。原因何在?
本文全面分析网络平台权力的生成机理。文章指出:“平台权力”并不意味着法律地位,而是实际控制和无形支配。任何个人和组织,只要能不顾他人反对而强行贯彻其意志,即构成一种权力。网络平台本以“去中心化”起家,平台权力是以软性治理代替强制统治,但随着平台技术进化及其对社会的全面渗透,他们逐渐因“链接”而掌握平台准入权、资源调配权、实际管制权等巨大权力,进而重新走向中心化和封闭化:就像早期西欧一样,如今各大网络平台已形成各成一体的“领土”范围及规则体系,变得越来越“封建化”,以便将用户圈在自己“领土”之内,而用户却不容易发现自己已被支配。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进一步升级,个人身体乃至万事万物都将接入互联网。这意味着平台行使私权力、实现私主体治理的趋势必将进一步加强。在对其作出评价和应对之前,我们都需要清醒地理解其权力的来源和发生机制。
本文原载《文化纵横》2021年第1期(2月刊),原题为《平台权力的发生学——网络社会的再中心化机制》,仅代表作者观点,特此编发,供诸君思考。
平台权力的发生学
——网络社会的再中心化机制
在很多方面,Facebook更像一个政府,而不是一个传统的公司。我们有这个庞大的社区,相比其他科技公司,我们更是在实际制定政策。
任何生活在智能社会中的人,都能够感受到互联网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巨大力量。平台不但已经成为个人生活不可或缺的消费花园,而且日益成为掌握支配权力的社会组织。近年来,平台的权力已经达到了极高地步,甚至涉足主权国家的核心权力领域。2019年脸书公司发布的数字货币Libra甚至跨越了民族国家的主权边界,意图成为一种世界货币;货币所具有的诸种类国家权力——无论是立法权(交易规则和程序的设立)、行政权(交易规则的执行)和司法权(纠纷解决机制与程序规则)——都会伴随数字货币的大规模使用应运而生。平台已经开始挑战和分享民族国家以政府为中心的治理体系。
本文无意对平台权力做出规范评价,而是追溯当今网络平台权力的逻辑起源。需要说明的是,本文并非仅仅简要梳理平台崛起的历史,而是从社会发展和法律结构的底层脉络,探究平台权力崛起的重要逻辑步骤。
平台权力与“私治理”
熟悉法律制度和政治理论的读者,可能会对“平台权力”(platform power)的说法产生疑问:为何用“权力”来描述平台?毕竟,在经典理论中,只有政府才被认为拥有“权力”(power),私主体则只享有“权利”(rights)。
实际上,当人们使用“平台权力”的时候,是将“权力”界定为一种社会学概念——其表示的是实际支配,而非法律地位。正如马克斯·韦伯所言:“权力意味着在一种社会关系里哪怕遇到反对也能贯彻自己意志的任何机会,不管这种机会是建立在什么基础之上。”任何个人和组织,只要能够不顾他人反对而强行贯彻其意志,即构成一种权力。
相对于政府的公权力而言,平台的权力常被称为“私权力”(private power)。换言之,平台在实际运营,尤其在它与用户、服务提供商乃至利益相关者的关系中,进行某种“私治理”(private governance)。因此,思考平台权力问题时,必须从传统公私二元结构转向“公权力-私权力-私权利”的三角关系。这颇类似于,在大型新闻媒体出现之后,法律中围绕表达权的“国家-个人”二元模式,逐渐转变为“国家-媒介-个人”的三角关系。
从经济模式的角度而言,平台是数据时代的集市和商场。但平台和用户之间并非简单的契约关系,更是一种社会关系。平台基于技术能力和经济优势,超越了契约双方的平等结构,居于社会关系中的优势地位:它既非传统的市场,因为平台存在内部的等级结构与外部的影响力和控制力;它也不是单纯的企业,因为平台内部常常采取扁平化的管理模式,对外部常常展现为中介组织。
仅从事实而言,平台针对平台上的其他主体(包括商户和用户),已经享有至少三种权力,且很容易在有意无意中滥用。
一是市场准入权。毫无疑问,平台掌握着互联网和信息时代的基础设施。我们可以把平台想象为一个含括整个社会的巨大商场,它可以通过设置各种各样的准入门槛和内部规则,决定其他商家是否能够入驻平台;而商家在营业过程中,须遵守平台制定的各种规则,才能够进行商业活动和社会活动。于是,小型商家、创业企业和其他组织相对于平台而言,议价能力和谈判资格进一步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互联网的发展(特别是智能手机的普及),网络空间和现实空间的分界愈发模糊,公与私的划分也逐渐消解。平台作为一种私人主体,开始具备了公共设施的属性。试想,当绝大多数人都接入一个或几个平台的时候,平台的重要性和基础性丝毫不亚于电力公司和自来水公司。所以马云曾经说过:“我们认为未来阿里巴巴提供的服务会是企业继水、电、土地以外的第四种不可缺失的商务基础设施资源。”
二是资源调配权。众所周知,平台可以通过自身的规则制定权和技术、信息、资本优势,针对其他商家实现竞争优势,针对用户进行精准推送,甚至进行个性化定价。平台通过算法,来设置资源分配和调配的规则(例如交易规则、支付规则和纠纷处理规则)。无论是入驻平台的商家还是海量的用户,都很难有机会参与制定平台规则,而只能被动接受。对于平台的参与者而言,平台规则跟正式法律同样具有影响力。
平台的资源调配权的基础和前提在于数据汲取权。在智能社会,数据资源的基础性地位不言而喻。平台可以凭借其独特的便利,在用户数据获取方面占有巨大优势。具体而言,用户和平台的合同多是格式条款——用户要么全盘接受,要么放弃使用平台。在点击“同意”的那一刻,平台通过用户授权,收集、掌握和处理海量个人信息:无论是身份信息,还是购物记录,乃至点击记录、浏览记录,更不用说位置信息、语音信息、文字信息等,都在收集范围之列。平台甚至可以收集进驻平台的商家信息,以用于自己的商业模式开发、规划和发展。在这个意义上,平台更像一个巨大的实验室,收集海量的材料进行试验,寻找下一个发现。再如,在个性化定价中,电商平台针对用户的权力分为三步:收集数据、用户画像、个性化推送。用户画像和个性化定价有赖于外行难以理解的算法。算法赋予了平台在信息权力上的支配地位,即便算法透明化,由于外行很难看懂复杂的代码,实际上也等于没有公开。
三是实际规制权。平台虽然在法律上仍然是私企,却在事实上有规则制定权、行政执法权甚至纠纷裁判权。比如,淘宝平台即制定了规范在线电子商务交易的《淘宝规则》,甚至还设立了专门机构,规范网店和用户之间的交易行为,一旦网店和用户之间产生纠纷,该专门机构即负责裁决纠纷。
平台权力的法律基础,是平台对信息基础设施的所有权以及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协议。值得强调的是,平台权力有时亦来自法律法规的授权:为实现有效监管,相关法律法规常将执法权委托给平台行使。域名服务商ICP备案的初审权即是典型例证。而且,法律法规在设置网络平台义务的同时,也常常将信息内容的监管权部分授予网络平台。毕竟,在处理信息内容的发布问题上,平台具有明显的信息和技术优势,能够更快速、敏捷和准确地做出反应。
类似的情况在大洋彼岸也日益明显。诸如油管(YouTube)、脸书(Facebook)和推特(Twitter)之类的超级平台,已经在多年营业过程中发展出了极为庞大而复杂的系统,负责审查用户发布的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网站条款、用户协议和内部规定,甚至负责裁判围绕内容发布所产生的纠纷。2019年,一份提交到美国国会的法案草案指出,平台“有权规定新闻发布条款的实体也有权规定新闻的内容”。美国报纸协会主席则说:“脸书和谷歌是我们首要的规制者。”
有意思的是,平台的实际规制权有时也来自用户的要求。若用户认为平台上显示的内容冒犯了自己,或者违反社会规范,他/她会向平台“举报”。平台为获取客户好感,回应用户需求,也需采取措施处理和调解此类纠纷。互联网商业化以来的法律天条——“通知-删除”规则——的根本原理即在于此:若有人在平台上发布侵权内容,被侵权人有权通知平台删除内容;只要平台及时采取必要措施,就可以免除连带责任。这一条款在保障平台发展的同时,也让平台获得了审查和决定内容发布的权力。平台也主动希望这么做,否则会影响平台的客户满意度,影响对新用户的吸引力,影响与其他公司的合作,最终影响盈利和发展。
正如互联网具有突破边界的特性,超级平台本身也常常具有跨国营业特性。平台因此还需要依靠内部规则来处理复杂的跨国法律问题,解决各国用户之间的纠纷。无论是亚马逊、谷歌、脸书,还是阿里巴巴、抖音、滴滴,都面临此类挑战。相对于各国政府来说,平台是私营公司,是监管对象;但相对于各国用户而言,平台构成了事实上的治理机构。在民族国家的边界之间,平台开创了自己的私治理空间,在其中实行自己的社会整序机制。平台的确像早期互联网乌托邦主义者设想的那样,相对独立于工业世界的政府。然而,平台所创建和维护的用户社区,却超乎了乌托邦主义者的设想:平台没有成为网民自我治理和平等参与的场域,而是成为一种类政府组织。
平台本身也因此有了社会权力的自我意识:新媒体平台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社交平台,也是社会治理机构;电商平台意识到自己不仅仅是信息中介,也是市场管理主体。为了正常营业,它们需要从幕后走向前台,创建、促成和维护围绕平台形成的网络社区,负责维护秩序、落实规则和解决纠纷。平台越大,用户越多,涵盖领域越广,管理权力就越多,治理责任就越大。
私人组织具有社会权力,并非互联网时代的新现象。历史上,很多公司也曾经如此。众所周知的英国东印度公司,即具有发行货币、决定战争与和平、缔结条约、市政建设等权力,实际承担了殖民政府的职能。在19世纪末的美国,铁路、石油、钢铁等领域的垄断公司,对国民生活和国民经济的影响不言而喻,甚至出现了J. P.摩根家里的客厅比美国国会还要重要的情况。在某种意义上,19世纪末的铁路公司是平台的原型:它同样拥有市场准入权、资源调配权和实际规制权。当然,J. P.摩根和范德比尔特这样的大亨肯定会为今天的互联网平台惊叹。相比于实体经济需要长期投入和漫长运营才能形成巨大权力,如今的网络平台几乎是用一代人的时间便脱颖而出。然而,细究其发展逻辑,我们仍然能从互联网本身的生长来梳理平台权力的发生过程。
互联网平台权力的形成过程
(一)1.0:通信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
在某种意义上,互联网的发展是一部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不断斗争的历史。
早期的互联网是工程师之间的通信网络。从技术角度而言,互联网从诞生之初即秉承去中心化的设计哲学:不同于传统电话系统的中心交换模式,互联网采取了分布式的包交换模式。就技术背后的社会哲学而言,互联网的设计理念具有反中心化的倾向,力图塑造一种全新的、独立于传统社会的“赛博空间”。这种思想倾向的典型代表是约翰·巴洛(John P. Barlow)1996年在达沃斯论坛上发表的《赛博空间独立宣言》。这一宣言代表着互联网商业化之前的理想。彼时,互联网仍然是一种解放性的力量:它试图冲破传统组织(无论是来自工业社会的政府还是公司)对社会权力的垄断。这种逻辑遍及各代互联网社会应用模式的发端之处。我们可以在21世纪早期中国各大学的BBS论坛(如北大未名、一塌糊涂、清华水木、南京大学小百合等)找到此类“心灵家园”的感觉——以信息分享为核心,抑制商业化和规制。
与此同时,互联网社区的治理哲学也发生在后冷战时代的社会思潮之中。世界范围内兴起了一种新观念:以治理(governance)替代统治(government)。它试图打破传统社会中以政府公权力为中心的治理模式,提倡多中心、非政府、多元化的治理体系。在治理手段上,它呼吁从传统的强制转向软性的协商。在此种理念之下,无论是商业组织、非政府组织还是非营利组织,都应分享社会治理权。无论是公共管理中的多中心治理理论,抑或是法学中强调的社会规范(习惯法),都试图淡化政府在公共治理中的中心地位。这也为后来互联网公司实行“私治理”提供了观念基础。
然而,20世纪末期的互联网商业化开始逐渐推进了中心化的趋势。伴随着更加可视化的万维网(WWW)的出现,更多的普通人进入了互联网。随之而来的是各种门户网站(如雅虎和搜狐)、搜索引擎(如谷歌和百度)和早期电商网站(如eBay)。在同一阶段,互联网的技术基础设施也呈现出中心化的趋势:TCP/IP协议、域名系统和根服务器等互联网基础资源的分配、争夺和治理问题凸显出来,最终形成了一种中心化的管理体制,即负责域名系统治理的ICANN的诞生。
需要说明的是,在这一阶段,互联网公司与传统的大型企业并无本质区别,二者都只是在某个领域居于领先地位,而并未获得针对全社会的影响力和掌控力。究其本质,早期经过商业化的互联网(一般来说直至2008年)塑造的仍然是一种弱联结社会,主要联结的是计算机与计算机,社会普及率尚不高。
但早期互联网商业化为后来的平台崛起提供了商业模式的雏形。商业化伊始,互联网公司就采取不同于工业经济的营业模式——通过免费使用互联网应用,吸引海量用户加入,打造用户黏性,最终通过流量来获取广告收入,实现盈利。从一开始,互联网公司就非常清楚:投放广告,就需要精准;要精准,就需要数据收集和处理。诸如谷歌和亚马逊这样的互联网公司,透过搜索记录或购物记录,来追踪分析用户偏好,对应匹配广告和推送。在针对用户的数据汲取和分析手段上,它们尚处于粗糙的初始阶段,因为主要任务是吸引眼球,而非获取用户信息。免费逻辑成为互联网商业运作的基本模式,对后续的平台化影响深远。
任何用于抵抗控制的技术,都有可能成为实现控制的利器。世纪之交,已有论者看到,互联网公司在冲破旧有中心化体制后,再度实现中心化。2000年,两位理论家指出:“如今我们正目睹着跨国公司间为了建立和巩固对新的信息基础设施的准垄断的一场竞争。各种电讯公司、电脑硬件和软件生产商及信息与娱乐公司正在兼并和扩张它们的业务,抢着瓜分和控制生产网络的新大陆。……新的通信技术提出了新民主和新社会平等的承诺,事实上却已创造出不平等与排外的新路线……”
(二)2.0:媒介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
早期的商业化互联网,逐渐形成了以门户网站为代表的中心化信息散播模式。究其实质而言,此类公司与传统的传媒并无多大区别,世纪之交最为火热的雅虎公司曾被视为一家传媒企业。
真正开始推动互联网公司平台化的核心发展趋势,是2005年开始的Web2.0以及社交媒体的兴起。在所谓用户原创内容(User Generated Content,UGC)的新模式之下,网民开始从被动的信息接收者,变成了主动的内容生产者,典型的例子是博客(以及后来的微博)、社交网站的诞生和视频分享网站的发展。它们改变了一对多的传统信息传播模式,转而进入多对多的传播模式。网民成为发布信息、软件和内容的主体,很多互联网公司也开始平台化,“用户”的概念正式出现。互联网开始了又一轮去中心化的运动。
然而,这种看似去中心化的趋势,很快演变成为中心化。金融资本看到Web 2.0的巨大潜力而不断涌入,在大浪淘沙之下,一些超级平台最终从众多新兴互联网公司里脱颖而出。面对海量用户发布的信息内容,互联网公司开始面临治理的任务,互联网平台正式兴起。
这一阶段的平台化进程同时伴随着互联网覆盖范围的扩张。Web2.0时代大量网民的参与,使得平台的用户越来越多。随着无线网络的发展和智能手机的出现(如2007年苹果推出iPhone,随后华为、小米等中国品牌智能手机也纷纷加入竞争),以智能手机为基础的诸种应用应运而生,特别是微信和WhatsApp的出现,代表了超级网络平台的最终崛起。从2008年开始,随着移动互联网的发展,互联网开始塑造了一个强联结社会,人与人之间的联结逐渐开始盖过计算机与计算机的联结,互联网的普及率进一步提高。正是由于更多的人接入了互联网,软件开发者开始逐渐将代码发布在平台上,普通用户则生产海量的文本、图片、视频等内容,由此产生了一系列的纠纷和争议,内容治理因此成为主要问题。逐渐平台化的互联网公司开始承担日常的、实际的治理职能。我们今天耳熟能详的超级互联网平台,要么创立于Web2.0时期(如脸书),要么经历了Web2.0的改造(如谷歌)。
(三)3.0:社会的去中心化与再中心化
Web2.0还只是当前的平台权力的社区结构基础,如今后者已经升级为“智能物联网”。2016年后,随着通信技术和商业模式的进一步发展,互联网开始加强社会领域的超级联结程度:不仅联结设备,而且也联结人与人、人与物、物与物。此进程虽然还在进行之中,但其基本逻辑脉络已经逐渐清晰:平台在以去中心化的名义冲击传统实物经济的同时,其商业格局和治理结构进一步中心化,治理机制也进一步中心化。互联网治理因而成为全面的社会治理问题(而非早期的域名系统治理问题),涉及每一个拥有智能手机并连接入网的人。由此,平台能够接入海量用户和资源,构建信息网络和交易网络的合体,形成生态系统和互动机制,进而通过技术手段和规则制定,实现社会控制。
从发生学的角度而言,超级平台的崛起在这一阶段主要做了三件事情——用户扩大、领域拓展和信息扩展,后两个方面是我们观察的重点。
从覆盖领域而言,互联网平台开始逐渐拓展到实体产业,而不限于信息产业。新趋势的要害在于平台化的互联网公司开始逐渐跳出传统的文化内容领域,进入了实物经济领域。又一次,免费的逻辑、共享的理念和创新的修辞,成为新兴网络资本冲击旧有市场秩序的有力武器,典型代表是所谓的“分享经济”(sharing economy)。如同早期的文件共享软件冲击传统的文化传播模式(如百度百科取代传统的百科全书),现今,网约车平台正在冲击传统的出租车行业,住宿分享平台的规模逐渐超过传统酒店行业。分享经济在初始阶段宣扬社会共享观念,打破个人独占而排他的物品所有权和控制权,打破传统组织对资源配置权和交易撮合权的垄断。
正因如此,分享经济公司倾向于自称平台仅仅提供中介服务,并不参与交易。与此同时,电商平台也打破了传统商店和商场模式,消除了中心化的交易场所;但随后亦重新塑造中心化的格局,甚至开始朝着线下实体店发展。电商平台已经开始将传统的商场挤进了历史。
一句话,“连接”,而非“拥有”,构成了平台权力新的产权基础。由此,平台掌握信息流、资金流和货物流。正是逐渐下沉到实体产业的趋势,使得互联网平台的资本量级得以突破。2016年,在美国,苹果、谷歌、脸书、亚马逊等巨头的市值突破5000亿美元,彻底超越传统工业巨头(如石油、金融、制造、软件)。在中国,阿里巴巴和腾讯也日益超越传统巨头。网络平台获得了传统工业公司巨头梦寐以求但无法达到的空前社会影响力。
从信息扩展角度而言,互联网平台掌握了大数据,其影响力不仅仅体现在经济规模上,也体现在社会渗透力和控制力上。随着智能手机的普及和网络实名制的落实,用户的真实信息不断积累在互联网上。基于云计算的数据挖掘技术被大规模运用之后,商业主体的数据留存在云端,个人在各个阶段留在不同网络环境中的轨迹和记录也被整合起来,从而能够被平台全面且深入地了解、分析与掌握。平台相对于商户和用户处于支配性地位,主导着其行动、判断和选择。
结语:开放与封闭
平台将大量交易中形成的大数据作为生产资料进行再生产,并运用算法做出决策,影响用户选择与判断,甚至塑造用户的消费欲望。伴随着更为精准的认知和推送能力,平台的技术与信息优势也变得更为巨大。然而,这种平台相对于用户和其他社会主体的权力,却出现了日益明显的封闭化趋势。
随着平台权力的增长,互联网应用也逐渐趋于“封建化”。就像现代早期西欧民族国家冲破天主教帝国和神圣罗马帝国一样,如今各大平台已逐渐形成了自成一体的“领土”范围及其法律规则和观念体系——如同现代早期领土国家之间签订的《奥格斯堡条约》(1555年)所言:“谁的领地,谁的宗教。”(Cuius Regio, Eius Religio)在早期,用户可以通过搜索引擎检索到全网信息。如今,很多平台变成了“有墙花园”(Walled Gardens):一般的搜索引擎已经很难搜索到其他平台的内容。
反过来,各大平台自身的搜索功能,已将用户圈定在自己的“领土”之内。用户会因为高度路径依赖而进入“信息茧房”:人们的视野开始局限于自己所熟悉的平台,即经常使用的APP;因为成本限制,人们不愿轻易转到其他平台,哪怕功能类似甚至质优价廉。如今,互联网法律中热门的“可携带权”问题(即用户是否可以单方面把自己在A平台的数据整体迁移至B平台),本质上即源于此。与此同时,在平台的自有领地之中,用户也日益难以察觉到平台的支配力量。
互联网应用趋于封建化,不仅仅涉及平台与用户之间的关系,也不仅仅涉及不同平台之间的关系,它更关涉互联网本身的发展趋势。从一开始,互联网就秉承开放、共享、流通的价值理念,而且在技术架构层面通过设计来努力实现,在社会应用层面也有过很多尝试——无论是开源运动还是知识共享。时至今日,随着互联网的平台化乃至整个社会的平台化,互联网似乎正在从开放走向封闭。信息内容、用户数据乃至实物资源,都在不断加入设有边界的平台体系,并受到平台内部的算法处理和评分机制的管理。
可以想见,随着互联网基础设施的进一步升级(如5G商用和物联网普及),以及算法和人工智能的发展,个人身体乃至万事万物都将接入互联网。平台行使私权力、实现私主体治理的趋势,必将进一步加强。平台不但为人提供服务,也为人际社区制定规则、做出决定——它掌握了实质的社会权力。而互联网的封闭化趋势,或许也将伴随虚拟空间与物理空间的进一步融合,变得更加不可逆转。无论是接受,还是试图改变,关心互联网以及关心社会的人,都需要从深层逻辑中理解平台权力。
本文原载于《文化纵横》2021年第1期(2月刊),原标题为“平台权力的发生学——网络社会的再中心化机制”。注释从略,图片来源于网络,如有侵权,敬请联系删除。欢迎个人分享,媒体转载请联系本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