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1 赵又新二等文虎勋章
文虎勋章是民国北京政府(北洋政府)颁发给武官,用于奖励、奖赏和荣誉标识的一种勋章,因勋章中心圆圈内镂刻文虎图案而得名。文虎勋章为银质加珐琅,由两层八角星芒组成,两层星芒重叠或相错;上层星芒上的五角星数量标识了等级(一、四、七等三颗星;二、五、八等两颗星;三、六、九等一颗星);下层为代表汉、满、蒙、回、藏各族共和的五色(红、黄、蓝、白、黑),星芒间长短不一;中心圆圈内以蓝天草地为背景,蹲坐一只尾巴向上扬起,代表受勋者文武双全的文虎。
由于文虎勋章是中央政府设立颁行,等级较高,制作精良,承载着丰富历史信息,因此民众普遍认同,在中国近现代徽章发展史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具有极高的历史、艺术和文物价值。
一、文虎勋章及其颁发佩戴原则
民国初年,孙中山提议设置奖恤制度以抚慰为国捐躯的忠魂,命令陆军部草定中华民国《各等勋章章程》:“窃查论功行赏,各国定有专条。凡有功将士,酌量赏以各等勋章,所以示奖励也。兹共和告成,民国统一,亟应仿照各国酬庸之例,厘定赏勋办法,特制各种勋章,以备给与有功民国各将士,藉资鼓励。谨将拟定赏勋章程,缮列清摺,并绘就勋章图样,一并呈请钧鉴,伏乞核准施行。” [1]这一时期批准实施的勋章是九鼎勋章、虎署勋章和醒狮勋章。这批勋章并未实际发行。
民国元年(1912年)7月,袁世凯在《各等勋章章程》基础上,颁布8章17条的《勋章令》,新增了大勋章和嘉禾章,同时规定了不同等级勋章与不同色彩的绶带相搭配:“佩带勋章时,均佩绶带,一、二、三等佩大绶,四等以下佩小绶。” [2] 1912年12月,颁发《陆海军叙勋条例》和《陆海军勋章令》,此后勋章章程不断增加,且十分频繁。根据相关法令先后设置了大勋章、宝光嘉禾章、嘉禾勋章、白鹰勋章、文虎勋章、勋表和陆海军奖章,以及功绩、学术射击等奖章。授予勋章时均附给执照,有的勋章还可以凭执照领取年金。
依据1912年12月公布的《陆海军勋章令》, 文虎勋章是“颁赠给民国陆海军人于平时战时著有勋劳,或非陆海军人及外国人于陆海军特别任务重铸有勋劳者”。文虎勋章分一至九等, 其中一、二等授予上等官佐, 三至六等授予中等和初等官佐及准尉、见习军官, 七等以下授予士兵。1913年4月改为一至四等授予上等官佐, 三至六等授予中等官佐, 四至七等授予初等官佐和准尉, 六至九等授予士兵。民国十六年,国民政府奠都南京后,文虎勋章废止。
文虎勋章的颁发,“除由大总统特令颁给者外,其他应受勋章人员之功绩须由各该长官叙述或证明并附履历咨送铨叙局合议等级呈请,大总统以命令颁给”。 [3]勋章并非只颁授,亦可收回,对受勋者在何种情形下须褫夺其勋章有着严格规定。“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即褫夺其勋章;因无如军人名誉或受免官处分或重于免官处分者,即褫夺其勋章;处刑法徒刑以上之刑未受褫夺公权之宣告者,得停止其佩戴勋章;受有勋章者,如身故或当褫夺时,应将勋章并执照呈送本军队、处、所或地方官署转缴陆海军部注销;应受勋章年金之人身故匿不呈报而继续领取者,按法治罪;如未经领受勋章,私造佩戴或佩戴他人所受之勋章者,按法治罪;如有将勋章卖让、典质及抵偿货财、债务等事,查明将勋章注销;勋章及执照如有遗失,准其补给,但于勋章背面附以补给记号,执照内注明补给字样。其原件如有查获者,应即送部注销”。[4]
图2 赵又新二等文虎勋章章背
图3 龙云二等文虎勋章
图4 龙云二等文虎勋章章背
图5 二等文虎勋章
图6 二等文虎勋章原盒
由于勋章代表了北京国民政府颁发的最高荣誉,勋章条例中对勋章的种类、用法、形状及意义、区别和给予原则有明确、严格的规定。不仅对颁发对象、等级有规定,还制定了严格的佩戴原则,甚至包括勋章佩戴的位置、勋章搭配绶带的颜色及勋章于不同服饰上的佩戴原则等都有着严格的指导原则。
对于文虎勋章的佩戴规则规定如下:一、二等文虎勋章佩于左胸部大绶上方普通章下方,一、二等有大绶一条,一等红色,二等黄色,佩于左肩至右胁下;三等文虎勋章佩于领下,四等至九等勋章,均用小绶,佩于上衣左襟之上;四等至六等绶用绿色,七等至九等绶用蓝色。各种勋章于著军礼服、军常服时,均可佩带。但著常服佩带一、二等勋章时,不配大绶。已受一种勋章而更受同种上级之勋章者,其下级勋章缴部核销。若受他种勋章,无论是否同级,均得并佩。[5]
在这种严格规定下,文虎勋章的颁授注定数量有限,这也是文虎勋章成为民国勋章中珍品的重要原因。本文以云南省博物馆馆藏的不同时期的五枚文虎勋章为例,通过对其特点做一些尝试性的对比分析,以期能对目前民国勋章研究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