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力强大是唐代的一个鲜明的军事特点。均田制和租庸调制的破坏导致府兵制改为征兵制和募兵制。安史之乱中,临时代府兵制而起的扩骑并不能抵御与节度使的兵力。
征兵制国家依靠行政手段强行征集国民补充军队的制度。
征兵制在中国源远流长。据甲骨文、金文及其他古籍记载,夏、商、西周,当兵是“众”或“国人”(即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可视为征兵制的雏形。
西周规定,“国人”男子20岁始服力役和参加军事训练,30岁授兵器充当正卒,60岁退兵器免戍(《诗?邶风?击鼓》孔颖达疏引《韩诗》)。为正卒者“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周礼?地官?小司徒》),即每家征一人服现役,余丁皆服预备役。
春秋中后期,各国相继改革田制和军制,打破奴隶不准当兵的限制,把兵役扩大到所有男丁。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实行郡县征兵制,按郡、县、乡、里等行政体系征集境内丁壮为兵。15~17岁起役,60或65岁而免。如秦国规定,凡17岁的男子必须向官府登记,申报姓名、年龄、健康状况等,称为“傅”。傅籍后,随时应征,至60岁免役。
秦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后,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征兵制。汉承秦制,凡“编户齐民”的壮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17或20岁起役,60岁乃止,有爵位者提前到56岁止役。到达起役年龄,必须“傅籍”,准备应征;到达止役年龄,必须自行申报,经核准后生效。服现役期满后转为后备兵,直到止役之前都有义务应征参战。此外,秦汉还有各种免役的法令,拥有政治特权的皇戚、贵族、功臣、官宦及其子孙,享有终身和世代免役的优待。
隋及唐前期实行过征兵制,府兵主要由选征而来。征集对象,唐初规定,内府即“三卫”“五府”之兵,从二品至五品官家子孙中征集,非高官子弟不得跻身此列(陈傅良《历代兵制》卷六)。外府即设于诸道折冲府之兵,“皆取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爵人家)无职役者点充”(《唐六典?兵部》)。年龄一般在20或25岁以上,56或60岁以下,每3年或6年点选一次,“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为兵者依均田令授田,免租庸调,并可立功得爵入官。凡出征作战或番上宿卫,须自备一定武器、资粮。唐中期均田制破坏后,府兵制衰败,征兵制被募兵制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