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监察制度
隋代时,中央的监察机构仍为御史台,改长官御史中丞为御史大夫,下设治书御史2人为副;改检校御史为监察御史,共12人,专执掌外出巡察。唐代发展了隋代的监察制度,使监察机构更趋完备。唐初,中央设御史台,由正三品御史大夫为台长,设正四品御史中丞2人为辅佐。
御史台称宪台,大夫称大司宪。武则天时,改御史台为左右肃政台。中宗后又改为左右御史台。御史台的职权是“掌邦国刑宪典章之政令,以肃正朝列”(《唐六典》卷十三)。
御史台下设三院:
①台院,侍御史属之,“掌纠举百僚,推鞫狱讼”;
②殿院,殿中侍御史属之,“掌殿廷供奉之仪式”;
③察院,监察御史属之,“掌分察百僚,巡按州郡,纠视刑狱,肃整朝仪”(同前)。
唐初全国分为10个监察区,称10道(后增为15道),每道设监察御史1人(先后称为按察史、采访处置使、观察处置使等),专门巡回按察所属州县。唐代进一步扩大了监察机构和御史的权力。御史台享有一部分司法权,有权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审判案件。
谏官系统在唐朝也趋于完备。谏官的设置,秦汉时已有,魏晋南北朝时有较大发展。至唐代,中央朝廷实行三省制,其中门下省的主要职责是匡正政治上的得失,以谏诤为任。
门下省置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补阙、拾遗(其中右补阙、右拾遗隶中书省)、给事中等职,举凡主德缺违、国家决策,皆得谏正。其中给事中掌封驳(即复审之意)诏制,权力更重。
隋朝
隋文帝杨坚改北齐的御史中丞为治书侍御史,为御史大夫之副。御史直接由皇帝选用,对皇帝负责。隋炀帝即位后进一步改革,在御史台的基础上增加谒者、司隶二台:谒者台“掌受诏劳问,出使慰抚,持节察按,及受冤枉而申奏之”;司隶台以“六条”巡察京畿内外,监察官吏的奸隐与廉正。
隋代的三台也成为唐朝御史台三院制的雏形。隋代的谏官言谏系统设于门下省,将北齐门下,集书二省职责合二为一,掌讽议、谏正,侍于皇帝左右省读奏案,驳君违失。
唐朝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经济政治文化大繁荣大发展的时期,这一时期的监察制度,不仅是对前朝的总结与完善,更对后世的监察体系乃至世界各国监察制度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唐朝的御史台由台院、殿院和察院组成,分工明确,各司其职。台院设侍御史若干员,官位虽然只有六品,但权力显赫,其主要职责是纠举百官、参与审判,弹劾官员不必经御史台长官同意,有权直接向皇帝参奏;殿院设殿中侍御史若干员,从七品,其主要职责是纠察朝会时百官仪态行止、言行队列,以维护朝仪的秩序和尊严,并且负责推按狱讼、监察和巡视京城仓库及驻屯京师的诸卫和禁军;察院设监察御史若干员,正八品,主管巡按州县、监察百官和在京的中央机关的工作和检核文书簿册。
唐代选任御史也相当严格,“御史府居朝廷之中,杰出他署,盖以圭表百吏,纠绳四方,故选其属者必在坚明劲削、临事而不挠,不独取谨厚温文修整之度而已”。其任期也较短,“侍御史十三月,殿中侍御史十八月,监察侍御史二十五月”。除了监察系统的完善,唐代对御史台职责的范围作了较大规模的调整,或者说作了巨大的创新。
首先,唐代御史台除了纠察百官,弹劾不法的职能外,还开始确立了对六部尚书的监察,这一变化说明唐朝监察制度除了对个人进行监督外,已经逐步开始注意对单位和部门的监督;在司法权方面,御史台开始对司法活动进行监督,又以“三司推事”等形式取得了部分司法审判权。对大理寺、刑部的司法活动展开监督,如大理寺、刑部处理不当,御史台有权提出异议。
就连皇帝处理的案件,御史台认为不合法也可以进谏。唐代御史台的司法监督还体现在复按囚徒、复勘旧狱、监决囚徒等许多方面。在中央监察体制不断发展的同时,唐代地方检察制度也日趋完善,渐成体系。
从时间上看:沿袭了隋朝以时巡按制度。
从空间上看:采用“分道巡按”制度,即御史按监察区(道所划分区域)进行巡按。但由于察院的御史监察人员有限,很难包揽起对全国范围内的地方监察任务,因此,在中央派遣御史监察地方的同时,还以道为单位,派遣监察使臣出使巡按地方。担任监察使臣的人员除御史台的专职人员外,除要从中央和地方非检察人员中选择任用。这样就对地方监察薄弱的局面产生了良好的补充。
由于唐朝统治者政治清明,思想开放,谏官言谏系统也进入了鼎盛时期。设有左右散骑常侍、左右谏议大夫、左右补阙、拾遗、起居郎、起居舍人等谏官。总的来看,唐代的谏官地位都比较高,职权也增大,者有利于他们更好地履行职责。骑谏诤内容十分广泛,从国家的大政方针到皇帝的起居生活,无所不谏。
贞观二年(638年)隋通事舍人郑仁基的女儿年方十六七,姿色绝代,唐太宗准备将她选聘入宫,封为充华。诏书已经发出,魏征获知次女子已许配个陆家,规谏太宗作罢。可女家说无定亲之事太宗任然采纳魏征意见,发出新诏令:“今闻郑氏之女,先已受人礼聘,前出文书之日,事不详审,此乃朕之不是,亦为有司之过。授充华者宜停。”由于谏官敢于言谏,皇帝也能够接受言谏,唐代的谏官言谏制度对朝政的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外,唐朝还规定给事中具有封驳诏书权,可以封还皇帝失宜的诏书,驳正臣下有违误的奏章。监察官员对皇帝的诏令可以拒受,通过御史台对皇帝的诏令“请不奉制”。
唐以前,诏令是皇帝行使权力的具体体现,随着皇权的不断加强,皇帝的诏令一旦发出,职能执行照办,毫无商量的余地。而唐朝,御史台官吏却可以对皇帝的诏令提出异议,甚至拒受。这种做法看似挑战了君主权威,实际上却让法律得到了充分施展的空间。
唐高祖时监察御史李素立就曾对高祖的命令“不敢奉旨”,理由就是“三尺之法,与天下共之,发一动摇,则人无所措手足。陛下甫创鸿业,遐荒尚阻,奈何辇毂之下,便弃刑书,臣恭法司,不敢奉旨。”
如此一来,唐王朝虽然摆脱不了封建君主专制制度,但政治上较前朝却空前民主,法制得以有了发展的空间。监察制度在此间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