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成祖在审判制度上的创举颇多,审慎用刑,复行死刑五复奏,并以“令”的形式将其确立为法律制度,且良好地落到实处;各省死囚百人以上者,派遣御史去地方决囚;外地死囚亦可以赴京师会官审录,扩大了会审的对象范围;一定程度上避免了冤假错案。明代的热审始于始于永乐二年(1404年),即在夏季炎热时集中审理罪犯,除犯斩、绞罪立即处决之外,其余徒、流以下罪犯,都令所在发遣减罪,以免罪囚在狱中淹滞而死。热审的开创性实行,发挥了源头作用,推进了明代恤刑制度的发展。
热审
热审,汉语词语,读音是rè shěn,意思是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明清时规定每年小满后十日起,至立秋前一日止(立秋在六月内者以七月一日止)以天气炎热,凡流徙、笞杖,例从减等处理,称为“热审”。其制始于明永乐二年,初止决遣轻罪,命出狱听候。至成化时始有重罪矜疑,轻罪减等,枷号疏放诸例。清代沿袭。
《古今小说·滕大尹鬼断家私》:“小人因他热审时节,哭诉其冤。”
《明史·舒化传》:“四年热审,请释纍臣 郑履淳、李芳 ;及朝审,又请释 李已,皆得宥。”
《清史稿·世祖纪二》:“﹝十年五月﹞庚辰,定热审例。”
清 邹容 《革命军》第二章:“即比以九幽十八狱,恐亦有过之无不及,而贼 满 人方行其农忙停讼、热审减刑之假仁假义以自饰。”